罗翔《刑法学讲义》中的经典语句整合(上)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2-08 08:35:06
1. 用良知驾驭我们之所学,而不因所学蒙蔽了良知。
2. 只有明确的法律才能保障公民的合理预期,而这是自由的关键
3. 结果平等,在大多数情况下仅仅反映了弱者对强者的嫉妒。这种平等只是为了把强者拉到与弱者同等的程度,而不能真正达到平等。人们越是致力于争取结果平等,就越可能陷入等级和特权的泥沼。
4. 多数人往往只注重对特权的抨击,而不够重视反对歧视。和反对特权一样,反对歧视也来源于人们对自我的尊重,歧视将极大地伤害人们的尊严,妨碍人作为主体性地位的实现,
5. 起点的不平等必然导致结果的不平等。前提平等,过程平等,而最后的结局不平等,这种平等只能是一种走过场。
6.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7. 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
8. 法益作为入罪的基础,伦理作为出罪的依据。
9. 一个表面上符合法条的行为不再理所当然被认为是犯罪,除非它侵犯了法益;一个侵犯法益的行为也不是想当然地被视为犯罪,除非它违反了伦理道德,如果一种行为是伦理道德所鼓励的,那它绝对不是犯罪。
10. 法律不是机器,判决要符合法律,更要符合天理人情。
11. 法律一定要追求公平和正义,所以解释要朝着良善去解释,而不是朝着邪恶去解释。
12. 限制权力的最好办法,就是用权力制约权力。
13. 从“法家”到“法治”,这一字之距,我们走了千年,仍然道阻且长,法治伊人,仍在水中央。
14. 不受约束的刑罚权,比犯罪更可怕
15. 刑法的机能不是一元的,而是二元的。刑法既要实现惩罚犯罪的保护机能,也要恪守保障罪犯人权的保障机能。
16.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无论哪种政治体制下的国家权力,都有滥用的可能,至善至美的权力只存在幻想之国,世俗的任何权力都不可能没有瑕疵。
17. 如果刑罚权不受法律约束,极度膨胀如利维坦,虽然某些重犯可被处极刑,满足人们刹那的快意,但从此却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无数良善公民都有可能遭受刑罚,无端罹祸。
18. 比犯罪更可怕的是不受限制的国家权力。
19. 在法治社会,刑法不再是刀把子,而是双刃剑,一刃针对犯罪,一刃针对国家权力。
20. 刑法是道德伦理的最低要求
21. 任何一个问题都有正说、反说和折中说。折中说也许是最符合中道的一种观点。
22. 伦理道德当然不能作为入罪的直接依据,刑法只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不能通过刑法来推崇道德完美主义,否则看似善良的愿望往往会把人类带向人间地狱,用道德取代法律的积极道德主义是刑法要拒绝的。
23. 但是刑法也不能和道德相抵触,对于伦理道德所容忍和鼓励的行为,自然没有必要处罚,伦理道德可以作为出罪的依据,用道德来减缓法律的刚性的消极道德主义是合理的。
24. 法律其实只是一种平衡的艺术,试图在诸多对立观点中,寻找一种折中,但是永远没有最完美的折中,只有一个相对完美的折中。
25. 即便你现在看不到这个好的结果,但是在永恒中必将看到好的结果。但是现代人很多不再相信永恒,以致行为正义和结果正义始终处于冲突之中。
26. 包括刑法在内的每一门学科都可以引发人们严肃的思考,启迪人们对真理的向往,每一个人都有学习看似艰深的专业知识的能力。
27. 如果把人类的知识比作一棵大树,刑法不过是这棵大树中一根极小分杈中的枝条。但这根枝条依然有对普遍真理的追求,正是这种对真理的追求拨动了人们的心弦。
28. 法律要追求公平和正义,刑法更是如此,如果没有对客观真理的持守,法律必然沦为一种工具,技术主义的法学思维就可以为任何结论提供精致的论证,同时也以所谓的专业意见拒绝民众一切的意见与质疑。
29. 人类的有限性,让我们无法获得对世界的整体性认识。我们对真理每一个面相的把握如同盲人摸象,任何知识都需要接受必要的怀疑,以摆脱知识的独断与傲慢。
30. 怀疑的目的是为了相信,是为了在追求真理的道路上稳步前行,而不是拒绝甚至虚无真理。
31. 我们的有限性决定了法律所追求的正义是有瑕疵的,但并不代表正义是不存在的。
32. 永远不要在自己看重的立场上附着不加边际的价值,要接受对立观点的合理性。专业人士也必须俯下身段,倾听民众朴素的智慧。
33. 真正的知识一定要走出书斋,要影响每一个愿意思考的心灵。
34. 每一个人都拥有学习的能力与权利,每一种学习从根本上都是对普遍真理的回应。所有的专业都具有大众性,都可以从不同方面满足人们对真理的追求
35. 法律永远要追求共性的良善,去真正满足每个人心灵深处的正义感。唯此,法律才可能获得普遍的遵守。
36. 对正义的渴望本身就存在于民众的内心,我们只不过用专业的刑法语言去召唤、去共情、去倾听、去启发人们内心对正义的向往。
37. 我们学习知识,是为了追寻它背后的智慧。
38. 在每一次的学习中追求智慧,寻找人生的使命,对抗虚无与虚荣。
39. 人类为什么有对正义的感觉,因为一定存在一个正义所指向的对象,否则这种感觉从何而起?
40. 虽然人所画的所有圆都并非完美的圆,用任何仪器也画不出一个完美的圆。但是“圆”这个概念是客观存在的。我们虽然看不到正义,但不代表“正义”这个概念不存在,它依然是我们前进的方向。
41. 法律要追求公平和正义,公平和正义是客观存在的,它不断挑动着法律人的心弦,让我们虽不能至,心向往之,这就叫做正义。
42. 理性不是唯一的认识论依据,我们人类所有的思考其实都是建立在相信的基础上。人类所有的知识都来源于对权威的相信,我们相信存在正义,而正义一定是客观存在的。看见的不用相信,看不见的才用去相信。
43. 法律的一个小小的弯路,毁掉的可能是一个人的一生。有温度的司法应该在法律变更之后,积极补救,而不是铁石心肠。
44. 刚性法律也有柔软的一面。它不应是《悲惨世界》中沙威式的非黑即白,执守“黑暗的正直”,而要体会人性的软弱,慰藉被误伤的心灵,带给人们对正义与良善的盼望。
45. 法律不能够对人做过高的道德要求,刑法只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
46. 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但是法律要创造条件让人积极行善,要免除大家行善的后顾之忧。
47. 责任的概念是如此沉重。如果你负不起责任就不要“玩火”,一旦点着了火,你就要负责到底。
48. 道德本来就不教导我们如何使自己幸福,而是教导我们如何使自己无愧于幸福。
49. 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法律所能做的,只能是尽量减少善行人的后顾之忧,鼓励而不是强迫见义勇为,
50. 人无法回到过去,已经过去的事情是不可逆的,没有任何力量可以把过去推倒重来。昨天已成历史,明天还是未知,因此我们把今天当成礼物,所以今天才叫present(present有“当前”和“礼物”的意思)。
51. 客观规律在本质也只是一种升华的经验罢了。
52. 近代以来,人类最悲惨的命运就是用抽象人的概念取代了具体人,人被抽象化的必然后果就是人的价值被贬损。在抽象的概念中,个体也就失去了自己存在的独特意义。
53. 倡导抽象人的概念,往往都会忽视对具体人的尊重,这就不难想象为什么那么多宣称热爱人类的人却很少关心具体的人。
54. 如果你违背了人类共同体应当具备的审慎义务,那就必须要为粗心大意付出代价。
55. 这个世界上没有理性人,只有一般人,我们都有一般人的弱点。
56. 任何暴力都必须适度,否则就可能造成更大之“恶”。
57. 法律不是冰冷的理性机器,它要倾听、感受并尊重民众的血泪疾苦。站在事后角度的科学判断只是一种事后诸葛亮的冷漠与傲慢。
58. 犯罪与否不是一个单纯的专业问题,普罗大众都有发声的权利,司法永远不能超越社会良知的约束。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它必须兼顾天理人情,不断地在各种利益中寻找一个最佳的平衡点。
59. 如果没有人承担义务,权利根本无法主张。所以一定是义务在前,权利在后。必然是有人承担了道德义务,你才可能拥有法律上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责任可能比幸福更重要。只是我们这个时代的人在追求幸福的时候忘记了责任。
60. 挽救生命通常是一种责任,但是牺牲生命也可能是最朴素和最高贵的责任。
61. 法律不强人所难,但法律至少要坚持底线的道德原则。
62. 咄咄逼人的逻辑论证自有一种蛊惑人心的力量。
63. 尘世中的万物,许多无法为人造的逻辑所涵盖的。在人类历史中,削足适履的逻辑命题曾经给人类带来了灾难性的后果。
64. 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非逻辑。如果经验事实不断地证明法律逻辑存在问题,那么这种逻辑命题就值得修正。
65. 历史告诉我们,当权力不受约束,无论多么崇高的理想都会结出邪恶的果实。
66. 人道主义很容易因着对人类的抽象之爱,而放弃对具体之人的责任。
67. 人们遵纪守法靠的是日积月累的道德教化,而不是空洞的法律说教,法律的指引功能最终要通过人类的日常行为规范来实现。
68. 法律对于行为的规范评价并不完全等同于一般人观念,它必须超越世俗偏见,承载法律所追求的价值。
69. 法律要为软弱的人性提供庇护,体恤民众的常情常感。
70. 这个世界存在大量互相冲突的价值,冲突并不意味着善恶对立,很多时候是善与善的冲突,是“好人与好人之间的对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