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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连带责任担保和一般担保(担保责任大,不懂不签字)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22 07:23:0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节 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第十六条,担保一般分为一般担保、连带责任担保两种。

1、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2、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法官提醒:

1、如果你要为别人提供保证担保,那么先评估一下自己的实力,该笔债务是否超出自己的承受能力;

2、如果超出自己承受能力,那么请不要在保证人处随便签字,否则,你面临的可能就是倾家荡产;

3、如果你无论如何都要为他人提供担保,那么建议,担保合同及担保条款中最好不要出现“连带”这两个字。因为,一旦出现这两个字,其实,这就不是别人在欠债,而是等同于你欠债,一旦债务人无力偿还欠债,或有资产而不偿还债务,作为债权人可以依据这两个字要求你来偿还。虽然,法律规定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但是,也仅仅是追偿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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